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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胡民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沭阳县华冲镇人民政府与马银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华冲镇人民政府,马银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330号原告沭阳县华冲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沭阳县华冲镇华冲街。法定代表人张豹,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吴永,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叶建康、程结红,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银钟,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志国,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县华冲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马银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沭阳县华冲镇人民政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200元,减半收取22600元,由原告沭阳县华冲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何占付人民陪审员  马秀华人民陪审员  周建沂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