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市支行与陈文亮、吴冬月、赵龙平、欧阳学林借款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11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市支行,吴冬月,赵龙平,欧阳学林,陈文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1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市支行,所在地从化市。法定代表人:易伟春,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熊忠平,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黎翠玲,系该行职员。被告:吴冬月,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赵龙平,住湖南省江永县。被告:欧阳学林,住湖南省江永县。被告:陈文亮,住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市支行诉被告吴冬月、赵龙平、欧阳学林、陈文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股份有限公司从化市支行于2015年10月9日以被告已归还逾期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市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3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市支行自愿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何欣颖代理审判员 姜巧玲人民陪审员 潘建福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颖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