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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2159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现在浙江省杭州市留下镇73025部队58分队服役。委托代理人:王继明,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