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7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新疆师范大学与乌鲁木齐市广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师范大学,乌鲁木齐市广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744-1号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师范大学。事业法人:卫力·巴拉提,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强。委托代理人:张兵。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齐市广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树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虹,新疆臻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师范大学与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齐市广信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