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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689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689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深圳路222号。负责人段红涛,行长。被告于雪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于雪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0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5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赵长河人民陪审员  王美欣人民陪审员  高淑臻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