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商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安丘天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双翼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丘天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陕西双翼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1706号原告:安丘天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胜吉。被告:陕西双翼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丘天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双翼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意见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陕西双翼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丘天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丘天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双翼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1094元,由原告安丘天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春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毕清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