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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永、韩子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永,韩子峰,代培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00292号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0497607-9。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该联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该单位职工。被告:刘永,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韩子峰,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代培杰,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韩子峰、代培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由原告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 伟代理审判员  吴晓燕人民陪审员  于庆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雪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