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商外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杭州顶正包材有限公司与上海美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顶正包材有限公司,上海美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商外初字第126-2号原告:杭州顶正包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4号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黄锡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廖汉杰,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美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环城东路西韩路228号A3座。法定代表人:廖江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顶正包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美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现因案情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良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世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