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432号原告朱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故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