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商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俞娴娴与孙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商初字第1424号原告:俞娴娴,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出纳,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83198909220027,住奉化市锦屏街道北门街2号302室。被告:孙雷明,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娴娴诉被告孙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娴娴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娴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娴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娴娴负担。审判员 陈欢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盛儿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