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奉商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俞娴娴与孙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商初字第1424号原告:俞娴娴,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出纳,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83198909220027,住奉化市锦屏街道北门街2号302室。被告:孙雷明,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娴娴诉被告孙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娴娴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娴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娴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娴娴负担。审判员  陈欢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盛儿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