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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衡桃刑初字第312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涉嫌故意犯杀人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5)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梅、代理检察员辛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卸去牌照的“奥迪-A4”轿车沿衡水市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庆丰街口处时,遇执行查处酒驾任务的交警,王某遂停车让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乘车人李某换到驾驶位,企图制造李某驾驶机动车的假象。当执勤协警孙某和宋某到其车前要求其下车接受检查时,王某拒不配合,并从该车后排座位再次回到驾驶位欲驾车逃离现场,当其驱车前行受到阻拦时,仍驾车撞向车前方的协警孙某,被害人孙某避让不及便趴在该车前机盖上,王某继续驾车沿人民路向西逃窜,并冲过交警设置的关卡,直到闯红灯行驶至人民路与前进街交叉口西100米处时才被赶来的执勤警车逼停,王某在下车翻越隔离护栏向南逃窜过程中被抓获。期间,该“奥迪-A4”轿车左侧冲撞道路隔离护栏,趴在该车前机盖上的孙某因惯性被摔倒在地上。案发后,王某赔偿了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3万元,赔偿了被害人宋某经济损失4千元,孙某、宋某均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宋某的陈述及出具的谅解书,证人李某、张某、孙印昌等人的证言,现场视频资料,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归案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振栋审 判 员  崔 遵人民陪审员  曹东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侯杰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