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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2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西安联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谢联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联尔科技有限公司,谢联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858号原告:西安联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C区*号*栋***室。法定代表人:赖木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筝,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联,住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委托代理人:吴维维,陕西康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联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联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谢联亦对雁劳仲案字(2014)1154号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间在本案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两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 判 长  吴 娜人民陪审员  王胜辉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雪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