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2015)盐执字第547号乔文刚与侯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547-1号申请执行人乔文刚,男,汉族,1990年3月20日出生,油漆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侯龙,男,汉族,1974年2月2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申请执行人乔文刚与被执行人侯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盐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90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9075元。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侯龙银行存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侯龙在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斌审判员 刘剑锋审判员 李志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