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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庞建华与邱殿东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建华,邱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庞建华。被执行人邱殿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建华与被执行人邱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邱殿东向原告庞建华归还借款本金268050元,并按月利率1.87%的标准支付从2014年3月10日起至归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庞建华负担600元,被告邱殿东负担52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邱殿东现正在服刑期间,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亦无房产登记信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庞建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邱殿东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庞建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西执字第2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尚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