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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3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0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明、谭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明,谭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C}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3534号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东段1号。法定代表人刘刚,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昶波,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15日,住四川省岳池县。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岳豪,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27日,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谭斌,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27日,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明、谭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一十八条、《诉讼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一十三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