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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王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汪冬岩与王冠杰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冬岩,王冠杰,哈尔滨德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王民初字第182号原告汪冬岩,女,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李志全,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冠杰,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刘天峰,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哈尔滨德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吕光兴,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艳文,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汪冬岩与被告王冠杰、第三人哈尔滨德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哈德润物业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冬岩及委托代理人李志全、被告王冠杰及委托代理人刘天峰,第三人哈德润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艳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完结。原告汪冬岩诉称:原告系哈尔滨市南岗区房屋业主,被告系原告楼上房屋业主。因原告居住的单元住房屋室内需要安装二层楼板,单元业主将房门钥匙交付第三人统一管理。2013年12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趁工人安装二层楼板时雇佣工人将原告家下水管道私自改造,造成原告房屋室内格局发生改变,并造成原告装修损失12400元。因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如何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理睬,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将原告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卫生间的下水管线恢复原状。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4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冠杰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被告家下水管道的改动程序符合物业管理规定。被告装修时已向第三人申请并经审批,其中有一项申请就是针对下水管道。2、被告改动下水管道,原告知情并同意。因原告在装修前没有要求被告将下水管道恢复原状。被告在改动下水管道时,原告曾到被告家观看,并且还与被告的装修人员商谈自己家的装修问题。被告的装修人员还建议原告也改动下水管道,充分利用卫生间的空间。在原告自己装修卫生间期间,通过第三人找被告,告知被告改造的下水管道渗水,被告在原告的告知下,对下水管道进行了防水处理。3、因原告改变了原有卫生间的用途,将承重外墙打通,将卫生间移至承重墙外。原告的违法改造行为严重威胁了整栋楼体的安全,使整栋楼的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被告保留向相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要求原告恢复原样的权利。4、因被告改造下水的行为,原告知情并同意,故不存在被告向原告赔偿的问题。原告所谓的12400的装修损失是其卫生间装修的费用,不能成为原告主张的损失依据。第三人哈德润物业公司辩称:被告王冠杰擅自改动卫生间管道的情况属实,但第三人不清楚。因为第三人在委托第三方进行房屋内楼层隔板的改造工程过程中,被告擅自对卫生间管道进行了改道。事发后,第三人也多次进行了调解,但未果。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汪冬岩、被告王冠杰、第三人哈德润物业公司为证明各自的诉辩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原告汪冬岩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一、房产证。拟证明:原告系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房屋所有权人。证据二、管道改变前后的图片。拟证明:1、被告王冠杰私自改变管道的前后图片对比。2、下水管道位置改变影响了原告房屋整体装饰效果及空间利用。造成原告家二楼卫生间顶部为了包装改动后的下水管线,原告扩大了卫生间导致改变原装修方案,棚顶高度改变,室内变小,茶室房间缩小。原告之前定制的家具摆放受到影响。。证据三、装饰工程预算书。拟证明:原告恢复原状的费用为12400元,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证据四、手机录音。拟证明:2014年8月18日左右,在物业的办公室,当时第三人黎经理和物管员(姓刘)在现场。原告多次找被告王冠杰协商解决,但被告拒不恢复原状。证据五、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拟证明:证人没有默许被告改管线,被告改管线时,证人也某某在场。经庭审质证,被告王冠杰、第三人哈德润物业公司对原告汪冬岩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被告王冠杰对原告汪冬岩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该照片只能证明下水管道改动前和改动后的状态。证实不了影响到原告装饰效果和空间。原告当庭陈述私自将卫生间改为茶室,原告没有举证证明是否经第三人批准。原告对卫生间改动造成的损失与被告无关。对证据三真实性有异议。首先应该先有预算合同才有预算书,但原告没有提供预算合同。该预算书是原告私自改动卫生间用途产生费用。在没有施工方案及施工效果图的情况下预算书显然不准确。对证据四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该证据不是原始载体。录音资料需要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对证据五有异议,通过证人陈述能够明确,原告对被告改动下水管线明知,首先原告通过装修公司进行设计,设计图里应该体现当时的房屋状态,其次原告是根据被告改动管道后的位置状态而进行设计装修的,所以原告对被告改动管线是知情的。第三人哈德润物业公司对原告汪冬岩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不发表意见,因为改动管道时,本代理人没有来物业公司。对证据三不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四有异议。录音中说的黎经理和物管员,被告不认识。对证据五不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汪冬岩的证据一至证据四的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采信。证据五不是原始载体,不予采信。被告王冠杰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一、金爵万象室内装修申请表、业主承诺书两份及附件。拟证明:被告对下水管道的改造,已经物业公司同意,符合物业管理规定。证据二、证人齐某某的证言。拟证明:被告装修改造下水管道时原告知情,没提出异议。经庭审质证,原告汪冬岩、第三人哈德润物业公司对被告王冠杰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原告汪冬岩对被告王冠杰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首先,装修申请表中下水管原件上写的是不动,后来人为划掉了,改变了最初的装修方案。该证据是室内装修的申请表,是针对被告家室内装修,被告没有权利改动原告家的下水管道。对证据二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没同意被告改动下水管线。第三人哈德润物业公司对被告王冠杰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被告的证据一真实性有异议。被告称该证据是刘经理提供的,但被告有陈经理,没有刘经理,只有刘助理。对证据二真实性有异议。该证人去16层改管线是其个人行为,是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与第三人无关。本院认为:被告王冠杰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大街房屋业主,被告系原告楼上房屋业主。第三人是金爵万象小区的物业公司。因原、被告所有的房屋所在单元户型屋室内需统一安装二层楼板,为了安装方便,该单元的住户将钥匙统一交给了第三人德润物业公司。2013年12月,在安装楼板期间,被告家经物业公司申请,同时进行房屋装修,在装修期间,被告将自家的坐便器位置进行了挪动。在未经原告同意情况下,被告雇人到原告家,私自改造了被告家卫生间坐便延伸到原告家卫生间顶部的管线。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未果,故形成诉讼。本院认为:依法公民的相邻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是房屋所有权人,原告对自己的不动产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作为房屋的业主,与原告是上下楼相邻关系。被告进行自家房屋室内装修期间,虽然已向第三人申请,但应依法按照有利相邻关系方便生活,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避免对原告房屋造成损害。但被告因改变自家坐便位置,擅自到原告家改变了延伸到原告家卫生间的下水管线。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事实存在,要求被告回复原状的诉讼请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支持。被告辩称改变原告家的下水管线原告知情并同意,被告的证据不充分,被告的抗辩主张不成立。原告主张装修预算损失12400元的问题,因该预算是原告单方做出且未实际发生,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冠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出资将原告汪冬岩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房屋卫生间顶部的下水管道恢复原状。二、驳回原告汪冬岩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冠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 燕人民陪审员  周金路人民陪审员  王冬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谢百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