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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段永雄与何大学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永雄,何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段永雄,男,生于1952年10月9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何大学,男,生于1975年11月21日,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段永雄与被执行人何大学附带民事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华蓥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何大学应向段永雄支付赔偿款57829.75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6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大学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在仍然在监狱中服刑,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符合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华蓥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学科审判员  林 强审判员  邓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