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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翔安开发装璜材料店诉郭海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翔安开发装璜材料店,郭海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2326号原告厦门市翔安开发装璜材料店,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桐梓社区,组织机构代码L2110499-5。经营者蒋开发,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蒋文坤,系蒋开发之子。被告郭海松,男,1978年2月4日出生。原告厦门市翔安开发装璜材料店与被告郭海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玉桂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市翔安开发装璜材料店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翔安开发装璜材料店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市翔安开发装璜材料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适用简易程序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厦门市翔安开发装璜材料店承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蔡玉桂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文芳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