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秀执他字第0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建生与被执行人程国义、程健、白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封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建生,程国义,程健,白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秀执他字第00030-2号申请执行人:程建生,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程国义,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安庆市阳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程健,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白永飞,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执行(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214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白永飞名下的房产三处。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白永飞名下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宜城路228#弘信花园1#楼半地下室1#的房产一套,位于安庆市迎江区永胜小区6#四单元307室的房产一套,以及位于安庆市迎江区龙山路东30栋502室的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