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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路倩倩与郑州市爱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812号原告路倩倩,女,199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郑州市爱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冯敏乐。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倩倩诉被告郑州市爱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倩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倩倩负担。审 判 长  黄 健审 判 员  靳苍华代理审判员  李晓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杜雅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