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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法民一确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法民一确字第36号申请人姜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系死者张某某之妻。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姜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姜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9日经岷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张某某死亡赔偿金416,080元、丧葬费25,000元、赡养费86,980元、抚养费26,360元、摩托车修理费2000元,以上费用共计556,240元其中由姜某某承担475,000元(已支付25,000元,于2015年10月10日前支付100,000元,剩余350,000元由姜某某在车辆购保保险公司赔付后支付给张某某妻子王某某)。二、本协议需双方当事人到岷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确认。四、本次事故一次性了结,双方签字后生效,事后张某某家属不再追究姜某某的赔偿责任。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天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景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