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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293号原告:张某甲,女,196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王荣超,灵璧县娄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男,1967年4月6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甘雨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