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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南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颐蓉与李才运、李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颐蓉,李才运,李彩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南初字第00137号原告王颐蓉,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王小新,武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才运(又名李龙杰),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李彩芳,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颐蓉诉被告李才运(又名李龙杰)、李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颐蓉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颐蓉撤回起诉。诉讼费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颐蓉负担。审 判 长 张小亮代审判员 刘 岩代审判员 邹永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秀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