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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叶小萍与万民拥、张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小萍,万民拥,张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叶小萍,女,汉族,1965年10月2日生。被执行人:万民拥,男,汉族,1970年9月24日生。被执行人:张秋萍,女,汉族,1973年8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万民拥、张秋萍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4)湖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万民拥、张秋萍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9916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