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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吴某。被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苏媛媛,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樊明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媛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乙,儿子从出生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直到一个月前原告搬离被告家。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徐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徐某甲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是在相互了解后才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和睦,被告每月如数将工资交予原告。但之后不久,原告脾气变得暴躁,稍有不顺便打儿子或乱扔东西,甚至有过想跳楼的过激行为。原告在听信他人之言后才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同意就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原、被告并无原则性矛盾,只要原告以家庭为重,尽自己做妻子和母亲的责任,被告考虑儿子的健康成长,对其过去行为可既往不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完全有和好可能,希望法院调解和好或不准原、被告离婚。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请求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50000元,并由原告一次性返还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交予其的40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徐某乙,儿子现与被告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提供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多年后,自愿登记结婚,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生育儿子徐某乙,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目前原、被告出现矛盾,主要原因是相互缺少沟通,缺乏理解,双方并无原则性的矛盾。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态度以及有无和好可能性等综合分析,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提出的抚养儿子方面的诉讼请求,以及被告提出的返还财产方面的主张,均以离婚为前提,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希望原、被告在以后相处时,能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多一份责任和理解,少一些责备与抱怨,共同创造美好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吴某已预付),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樊明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何彩平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