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韩秀琴、王巧荣、王世聪诉王建强、杜晓辉、杜石捞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韩秀琴,女,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王巧荣,女,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王世聪,女,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宋玉东,洛阳市老城区西北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建强,男,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中路。被告杜晓辉,男,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委托代理人张泽华,洛阳市西工区邙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杜石捞,男,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张午镇。本院在审理上列三原告诉三被告确立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三原告于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秀荣、王巧荣、王世聪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秀荣、王巧荣、王世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韩秀荣、王巧荣、王世聪承担。审 判 长 郭士骞审 判 员 赖建伟代理审判员 朱 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战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