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00627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常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3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玉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