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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2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丰都县龙河法律服务所与杨辉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丰都县龙河法律服务所,杨辉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2660号原告重庆市丰都县龙河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杜洪君,该所主任。被告杨辉超,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丰都县龙河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杨辉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丰都县龙河法律服务所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丰都县龙河法律服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丰都县龙河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丰都县龙河法律服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