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廖金水等人与安溪县剑斗镇举口村委会、第三人福建省安溪白濑国有林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金水,廖新法,廖寿,廖新泉,廖新治,廖新强,廖丙庚,廖振昌,谢玉环,廖再福,廖再富,廖深,廖务,廖象,廖连生,廖藤枝,陈桃,廖长春,廖桂清,陈配,廖炳飞,廖恭喜,廖加福,廖重发,廖福元,廖金杯,郑梅兰,廖素真,廖培忠,廖淑琴,廖桂花,廖新兴,安溪县剑斗镇举口村民委员会,福建省安溪白濑国有林场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