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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商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杨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杨燕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商初字第109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45甲3号。负责人:刘强,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波,山东元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大伟,山东元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燕。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被告杨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称,被告杨燕系其行信用卡持卡人,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人民币48821.56元(包括利息、滞纳金)。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48821.56元,并承担自2015年9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由邮政部门送达,无法通过该地址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的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真伪,本院无法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房超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