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571号原告:霍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成年人,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申请撤诉,其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3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霍某某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窦世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