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3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尹建容与秦文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建容,秦文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959号原告尹建容,女,1975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田永禄,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文金,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尹建容与被告秦文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谭秀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建容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永禄,被告秦文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尹建容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建容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建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尹建容负担。审判员 谭秀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艳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