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执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洪召与被执行人南阳市房产管理局房产抵押权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召,南阳市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239-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召被执行人南阳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肖河,任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召与被执行人南阳市房产管理局房产抵押权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书写了结案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