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赵志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志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2122号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45号。法定代表人余恒龙,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川(该行员工),男,生于1973年8月3日。被告赵志祥,男,生于1985年5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志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