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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郭振泉与田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泉,田凤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郭振泉(曾用名郭振全),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韩扬,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田凤丽,女,现住巴林右旗。原告郭振泉诉被告田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振泉的委托代理人韩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凤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振泉诉称,2015年1月27日,被告田凤丽向我借款7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此款被告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田凤丽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被告田凤丽从原告郭振泉处借款7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此款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郭振泉与被告田凤丽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田凤丽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凤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振泉借款本金7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田凤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日  娜人民陪审员 额尔敦其木格人民陪审员 牡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乌 日 柴 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