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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杨锦申请执行陈碧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锦,陈碧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杨锦,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执行人陈碧伦,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在执行杨锦执行陈碧伦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12.77万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桐执字第5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