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洪义、王芸与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义,王芸,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734号申请执行人王洪义。申请执行人王芸。被执行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虹畔大厦A座11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义、王芸与被执行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洪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少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