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向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301号原告向某,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陶某,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彭志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建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