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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向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301号原告向某,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陶某,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彭志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建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