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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棋与刘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棋,刘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953号原告陈棋,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刘旭,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棋与被告刘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棋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棋负担。审 判 长  陈维涛人民陪审员  蒋秋金人民陪审员  林舒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