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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远机械厂诉被告唐山汇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兴远机械厂,唐山汇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远机械厂,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王汉双,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史凤泉,该厂法律顾问。被告:唐山汇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张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远机械厂诉被告唐山汇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远机械厂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远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