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温岭市山市繁昌电线厂与杨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山市繁昌电线厂,杨兴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568号原告:温岭市山市繁昌电线厂。负责人:孙文福。委托代理人:柳正晞。被告:杨兴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山市繁昌电线厂与被告杨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彬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林文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