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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957号申请执行人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划龙桥西路金色家园北区。法定代表人:郭力前。被执行人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泽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4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4月14日向被执行人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201075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200元,执行费29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同时发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华府新世界商住楼系被执行人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本院已在另案中依法裁定预查封上述商住楼部分房产,但因该商住楼目前尚未竣工而暂时难以处置。现被执行人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走访笔录、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525-1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华府新世界商住楼暂时难以处置,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上述商住楼处置条件成熟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9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同审 判 员  池长该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谢智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