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郯民初字第3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被告顾真真、顾建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顾某,顾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692号原告杨某,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吴村,居民。被告顾某,女,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倪村,居民。被告顾某某,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倪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顾某、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需继续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中止诉讼。审判员 朱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