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6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黄广兵与康国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广兵,康国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604-1号申请执行人黄广兵,职工。被执行人康国涛,农民。申请执行人黄广兵与被执行人康国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督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康国涛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康国涛的银行存款账户。划拨被执行人康国涛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海峰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东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