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一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许校宇诉刘文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校宇,刘文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1367号原告:许校宇,男,1957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孟家村二组。被告:刘文华,女,1962年8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胜利胡同1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校宇与被告刘文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9日许校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校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校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校宇负担。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文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