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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一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许校宇诉刘文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校宇,刘文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1367号原告:许校宇,男,1957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孟家村二组。被告:刘文华,女,1962年8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胜利胡同1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校宇与被告刘文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9日许校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校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校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校宇负担。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文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