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保字第7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祥龙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70020号原告赵祥龙,男,汉族,生于1981年,系西津西路祥龙建材租赁部业主,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祥龙诉被告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祥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何和平名下甘AGU0**号辉腾牌小型轿车车辆手续。查封担保人兰艳峰名下甘AS34**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辆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秀珍审 判 员 王 瑛人民陪审员 卢玉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