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申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张学芳等与昆区新城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学芳,杨娟娟,包头市昆都仑区昆北街道办事处新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申字第009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学芳,女,汉族,1972年3月27日出生,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娟娟,女,汉族,1992年6月23日出生,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包头市昆都仑区昆北街道办事处新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负责人:张勇,该村村主任。再审申请人张学芳、杨娟娟因与被申请人包头市昆都仑区昆北街道办事处新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城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学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贺亚丽审 判 员 徐玉蓉代理审判员 张志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宝娜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