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马贵芹与董宝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514号原告马贵芹,女,1964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芳,辽宁吉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宝国,男,1958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何敏英,女,1961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山街道安子山村***号,系董宝国妻。原告马贵芹诉被告董宝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利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贵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宝国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敏英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户为单位分得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山街道安子山村耕地21.4亩,其中户内成员分别为董宝国、马贵芹、董美、董月,每人承包地5.35亩。2005年因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经法院审理作出(2005)锦太开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民房三间及生活用品归董宝国所有,但对其与被告董宝国的承包地未做处理,离婚后直到现在,被告一直耕种原告的承包地,领取原告的地补钱,现原告的户口早已从董宝国户上迁出,原告多次向董宝国索要承包地,可董宝国却拒不返还,原告找村里、街道等部门要求协调,仍未能解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承包地5.35亩,返还原告承包地补偿款2500元,支付耕种原告10年承包地的租金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邮寄费。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在法庭审理中辩称,我与原告离婚时候,原告把银行存款全部取走,董月非我亲生子女,我大女儿董美15岁时原告离家,我付出的抚养费及银行存款原告给付我,我就同意将承包地给原告,否则我不同意给付。经审理查明,被告董宝国与原告马贵芹原是夫妻关系,2001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董宝国户内家庭人口4人,分别是被告董宝国、原告马贵芹、二人的长女董美、次女董月,承包耕地21.4亩,其中位于东岭后的一等地5.83亩,位于艾沟的一等地4.73亩,位于西岭后的二等地4.85亩,位于东山的三等地4.19亩,位于洼地的三等地1.8亩。2005年,原告马贵芹带董月离家出走,被告董宝国起诉与原告马贵芹离婚,并经法院判决离婚。马贵芹和董月的承包地由被告董宝国耕种。另查,根据国家政策,农民有综合直补款,原告的直补款由被告董宝国代领,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承包的土地及返还粮食直补款,及支付十年耕种土地租金1万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农业承包合同、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山街道安子山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和庭审笔录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家庭内部来说,是一项共同共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2001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是家庭中的一员,应享有5.35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之女董月另案起诉要求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耕种方便的原则,且经原告认可,位于东山的三等地4.19亩和位于洼地的三等地1.8亩中的1.16亩归原告马贵芹耕种为宜。关于原告索要综合直补款和承包地租金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调整,原告可另行告诉。关于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返还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存款及支付子女抚养费问题,亦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调整,被告可另行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宝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位于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山街道安子山村东山的三等地4.19亩和位于洼地的三等地1.16亩归还原告马贵芹耕种;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邮寄费80元,合计136元,由被告董宝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利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晋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