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二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齐远志,延边吉晟房地产开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远志,延边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667号原告:齐远志,男,196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珲春市合作区春景村4组。被告:延边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合作区近海街办事处道北。法定代表人:张金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远志诉被告延边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远志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远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邰德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成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