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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杜海鹏、淄博久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杜海鹏,淄博久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8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27号。被执行人:杜海鹏。被执行人:淄博久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大昆仑村。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杜海鹏、淄博久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已于2015年9月28日自行从被执行人淄博久华置业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的保证金帐户中扣除本案执行标的19737元,申请执行人的诉求已得到满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执字第181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作岩审判员  阎子佳审判员  潘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万 微信公众号“”